城市居民住宅,最早大多是公有的,房子出问题,大家都找公家给处理。商品房的出现,是在改革开放之后,1994年房改后,绝大多数的城市住宅,都成了私人财产。记得当时,居民真正成了房子的主人后,都感到非常有成就感。拥有私人住房,是成为城市主人的重要标志啊。
可这房子的私有,却不像自己家里的家俱电器一样私有得那么彻底。商品房多数多层住宅,产权是私人的,但共享部分太多,好多设施必须通过别人的房子才能实现其功能。在最初装修的时候,邻居之间的矛盾已经层出不穷。再宽宏大量的人,也无法不对邻居的装修所带来的困扰不产生一句怨言,尽管自己的行为也是造成邻居困扰的重要原因。
一幢房子,住进去有先有后,经过几年折腾,大家都入住了,装修的麻烦总算没了。可住不了多久,接下来便出现设施损坏的的问题。因为许多设施是隐蔽工程,维修的麻烦更多。楼上的下水道不通了,发现堵点在楼下,楼下的不让修;楼上的地板漏水渗到楼下天花板,楼上的不管;顶层的天花板漏水,倒霉的更是顶上一家,维修费用想让楼下的分摊?门都没有;有的居民楼,楼道灯坏了之后就一直瞎着,反正我只要自己能行走就行,楼上的上上下下谁管,不亮灯还省电费呢……总之,楼上的不管楼下的,楼下的不管楼上的,常态。
时间过得很快,最早的商品住宅,到现在已经有30年房龄,虽然房子的设计使用期限都在50年以上,理论上可以达到80——100年,可实际上,超过30年的房子质量,墙皮剥离,水泥块脱落是常事,有一些甚至梁歪墙裂,成了危楼。土地证上注明70年使用期的房子,这才20、30年,竟然影响到安全居住。最近这两年,房子垮塌的事情,本地就接连出现两次了。
房子出问题之后,各方均感到棘手。天长日久,平时矛盾纠葛不让邻里吵架斗殴已经不错,对危房的处置,居民之间意见更是难以统一。于是出现了这么一种普遍现象:房子出现危情,居民们第一个想到的是向政府反映。
向政府反映也对,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嘛,居民意见不统一,维权困难,应该由政府来协调。但,现在居民的诉求往往是,房子的维修责任应该由政府完全承担,或者,干脆换房子,换的房子还应该同样地段同样面积,最好面积能够再大点!
中国的政府无所不管,似乎责任无限,但问题是,这么多事情管得了?据媒体报道,本地居民楼有危房35幢之多,而且,随着时间推移,这样的房子会越来越多。每幢房子的加固费用少则几十万,多则数百万。要是换新房安置,按市场价算,一幢居民安置费用就是上千万。就是说,解决现有的35幢的房子问题,少说也得数亿十几亿。看来,以后每年不备上几个亿,这事怎么也消停不了。
多层商品房已经这样麻烦了,现在高层住宅也如雨后春笋,拔地而起,日后的麻烦不更多?高楼的生态系统更脆弱:停电停水了怎么办?电梯坏了怎么办?没有人管物业了怎么办?再过二三十年,要是高层住宅万一也出现了险情,一幢楼可是数百户居民呀,怎么办?政府全包揽下来?
多层住宅、高层住宅政府会管,那落地房呢?是不是出了问题也找政府?要是不让找,那显然是对这部分居民不公平。要是政府有钱,给管,那这商品房还是私人物品吗?房子管了,汽车管不管?电动车管不管?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脑……管不管?管得了?
房价的60-70%是政府收取的各类税、费。政府既然是房地产市场的最大受益者,那也必定是房地产市场的最终责任者。
[reply=大道,2014-04-12 11:05 PM]20年前这房子售价才几百元一平方米,如今房价到了万元,这债务真是沉重得不得了啦。[/reply]
之前政府的有形之手到处乱摸,摸的不亦乐乎,因此也长期以来给百姓的印象就是政府是无所不管的,所以出了啥事都要政府出面来解决,有因即有果。出了问题政府出面协调可以,但加固费用肯定不能由政府来出,一来负担不起,二来对其他纳税人也不公平。政府一定要清楚自己行为的边界在哪里。
文中前面部分的问题主要是老小区缺乏物业,有物业的新小区一般没有这些问题,没有物业的主要原因也是业主不愿意交物业费。如果业主们宁可承受楼道没有路灯也不愿交物业费,这也无可厚非,有钱难买我愿意,随它去。
但房子的质量问题却是两个不同的范畴,这涉及到犯罪的问题。谁的孩子谁抱走,公司注销了法人代表总在吧,当时责任人总在吧,倾家荡产牢底坐穿总是必须的,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人也同样。
[reply=大道,2014-04-09 11:04 PM]这位朋友说得很在理,房子质量问题,责任肯定是可以追究的。问题是如果追究了法律责任,但他们赔偿不了住户的损失,政府还是不得不承担起责任,这可能是今后此类事件最难解决的问题。[/reply]